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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规定》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2-11-18 点击: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监测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监督环境执法的前提,通过环境监测可以帮助运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掌握铀矿山的辐射环境状况,获取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状况,为及时应对和解决污染问题提供准确、有效的手段。国家对铀矿冶企业的环境保护十分重视,生态环境部将铀矿山作为国控监测点,对铀矿冶企业的环境状况实施监测,相继颁布了 GB23726-2009《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用于指导铀矿山和铀选冶厂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2009)自发布以来,是铀矿冶企业制定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文件,对于铀矿冶辐射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样品采集与处理、测量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内容与要求以及监测报告与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但是随着我国铀矿冶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我国关停了绝大部分硬岩铀矿山,铀矿冶工艺从常规采冶向堆浸采铀工艺发展。《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2009)编制时,未针对不同工艺类型、不同时段给出指导性明确的监测方案。根据我国目前铀矿冶实际,铀矿冶设施主要存在建设、在运、关闭、关停、退役、长期监护状态。因此,现有的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内容尚有较多空缺。随着我国关停了大多数硬岩铀矿山,铀矿冶工艺从常规采冶逐步发展为地浸采铀工艺,原规范已不能满足或适应这些发展需求。《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23726-2009)其适用性需进一步完善,使铀矿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保护的发展需求,更加规范、统一、科学地开展监测工作,适应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用于更好的指导和规范铀矿冶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27418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HJ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212 环境空气中氡的测量方法等规程编制。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GB 23726—2009)首次发布于 2009 年,本次为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标准名称调整为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规定;明确了铀矿冶非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监测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增加了建设期、关停期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区分了地浸和非地浸矿山的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要求;附录 A 根据现行标准更新了铀矿冶环境辐射监测分析方法;附录 B 推荐了铀矿冶废水样中 230Th 放射性活度的分析方法;删除了附录监测报告及报表;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的监测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监测方案、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铀矿冶非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监测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选址、建设、运行、关停、退役、长期监护等过程中的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

  监测布点要求:

  1.监测点位应反映设施的分布情况、流出物排放、环境特点以及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监测点的监测结果能够代表现状水平。应固定相应监测点位,便于获取铀矿冶设施各阶段同一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掌握环境变化趋势。当设施周围布设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环境监测点位时,应涵盖这些监督性监测点位,便于监测结果的相互比较。

  2.γ剂量率、空气、气溶胶的辐射环境监测点位设置应优先选择开阔平整的区域,避开树木及建(构)筑物;地表水优先选取覆盖下风向面积的水体;土壤样应选取监测区域内典型类别的土壤,常选择无水土流失的原野或田间;生物样品应选取监测区域内相对固定的原产生物;对照点设置在厂区外不受设施排放和其他类似污染源影响处。

  3.地下水采样位置由场址所在地区的岩层地下水分布、流向等因素确定。堆浸场四周、铀尾矿(渣)库附近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的布设可参照 HJ 164 的要求执行。地浸集液池、配液池和蒸发池等贮液池附近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地浸矿山井场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数量和位置应根据矿床特征、工艺特征、水文地质特征、污染扩散监控的需要而确定;含矿含水层应在采区四周边界井之外 50 m~150m范围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其下游监测井还应至少延伸至 300 m;采区含矿含水层上部含水层设置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下部含水层根据所在区域的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酌情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可以选用已有的民井或泉点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也可以利用地质勘探施工的地质水文井作为地下水监测点。

  监测要求:

  a) 本底调查包括设施所在区域和项目外环境的本底调查。调查厂址、主要设施所在地及周围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水平和放射性组分的含量。

  b) 本底调查应不少于两次/年,监测周期应不少于一年,两次监测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地表水调查应包括丰水期和枯水期。大气中222Rn的监测要求参照 HJ 1212 的要求执行。

  c) 地浸矿山地下水本底调查时应收集近十年的地下水质量数据,以识别监测项目随周围含水层的空间和时间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调查范围可以超出井场的范围,具体取决于场址条件。

  运行期(关停期)监测要求:

  运行期应对涉及流出物排放的设施进行监测。气态流出物应监测有组织排放的水冶厂、铀矿山回风井废气,还需监测无组织排放的蒸发池。液态流出物应监测工艺废水、尾渣库渗出水处理设施排水和矿井水。

  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应与运行前的本底调查工作相衔接。重点关注关键核素、关键释放途径和关键居民点;采样分析方法应尽可能与本底调查所采用的方法一致,便于数据的分析和比较;辐射环境监测对象一般包括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

  运行期地浸矿山应重点关注地下水的监测,地下水监测井数量和位置应根据矿床特征、工艺特点、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扩散监控的需要确定,监测井的数量宜为抽注液井总数的2%~10%。

  关停期监测计划参照运行期的监测计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退役治理监测要求:

  a) 退役治理监测包括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前辐射环境现状监测、退役治理期间流出物及辐射环境监测、验收监测。

  b) 退役治理前应开展辐射环境现状分析,充分利用已有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说明矿区运行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退役治理前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方案可参照运行期的监测方案执行。

  c) 退役治理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应根据退役实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

  d) 退役终态需开展验收监测,参照 GB 14586 中的监测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质量保证:

  为使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应对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包括监测方案的质量保证要求、监测人员要求、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和检验、采样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的选用和验证、实验室内分析测量的质量控制、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执行GB 8999和HJ 61的要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